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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1)法律字第 1268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389 條
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
者,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,而其遲付之價額,已達全部價金五
分之一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