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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1)法律字第 12320 號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27 條
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協議書,記載左列各款事項,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
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、並蓋機關
之印信。
一、請求權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。請求權人
   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。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住所或居所。
三、賠償義務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。
四、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。
五、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。
六、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,願拋棄其損害請求權
    者,其拋棄之意旨。
七、年、月、日。
前項協議書,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