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月或年者,依曆計算。 月或年,非連續計算者,每月為三十日。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。
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 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予以集體、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