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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監字第 13999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66 條
發受書信,由監獄長官檢閱之;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者,不許其發受。
許發受之書信,得廢棄之;其僅有部分妨害監獄紀律者,得令刪除後,再
行發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