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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0)法律司字第 4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20 條
以時定期間者,即時起算。 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
第 1174 條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 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 其他繼承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