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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律字第 962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 條
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
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五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
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失蹤滿三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
第 9 條
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
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
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