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無確定期限,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,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,不負遲延責任。但其提出給付,由於債權人之催告,或債務人 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,不在此限。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