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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律字第 14584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17 條
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。
重大之損害原因,為債務人所不及知,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
或減少損害者,為與有過失。
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11 條
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
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
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,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,就同一原因事實,不得更
行起訴。
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,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
付醫療費或喪葬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