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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0)法律字第 14584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217 條
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。 重大之損害原因,為債務人所不及知,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,為與有過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