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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70)法律字第 10934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9 條
姓名權受侵害者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第 148 條
權利之行使,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