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能依前條規定,定其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任清算 人。
清算人,法院認為有必要時,得解除其任務。
清算人之職務如左: 一、了結現務。 二、收取債權,清償債務。 三、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。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,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,視為存續。
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,或妨礙檢查者,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