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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7)台函監決字第 0859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47 條
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再犯有
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,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37 條
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
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予以集體、類別
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