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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7)台函民字第 1047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1 條
法人登記後,有應登記之事項,而不登記,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
變更之登記者,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。
第 32 條
受設立許可之法人,其業務屬於主管官署監督,主管官署得檢查其財產狀
況,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,與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第 59 條
財團於登記前,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。
第 62 條
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。捐助章程所定之組
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
必要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