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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7)台函民字第 0511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50 條
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。
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:
一、變更章程。
二、任免董事。
三、監督董事職務之執行。
四、開除社員,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
第 60 條
設立財團者,應訂立捐助章程。但以遺囑捐助者,不在此限。
捐助章程,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。
第 64 條
財團董事,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宣告
其行為為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