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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6)台函監決字第 05920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51 條
對於受刑人應按季施行健康檢查,並得施種牛痘、注射血清等預防傳染病
必要之方法。
監獄得聘當地醫學專家協同策進監內衛生事宜,並得經由監所協進委員會
接受個人及團體贈助醫具、藥品。
第 52 條
監獄於急性傳染病流行時,應與地方衛生機關協商預防,其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
之受刑人,應為一星期以上之隔離,其攜帶物品應施行消毒。
受刑人罹急性傳染病時,應即隔離施行消毒並報告於監督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