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。
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。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,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,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,通知債權人,以代提出。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