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蹤人失蹤後,未受死亡宣告前,其財產之管理,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
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