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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5)台函民字第 0753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62 條
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。捐助章程所定之組
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
必要之處分。
第 65 條
因情事變更,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,主管官署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,
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,或解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