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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5)台函民字第 0093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7 條
法人解散後,其財產之清算,由董事為之。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,或總會
另有決議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