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 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予以集體、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、
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,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,得依左列規定,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: 一、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。 二、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。 三、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。 前項縮短刑期,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,並報司法行政部核備 。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,其累進處遇及假釋,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。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,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 日期,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