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入監時,應行健康檢查;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拒絕收監: 一、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,因執行而有喪失生之虞者。 二、懷胎五月以上,或分娩未滿二月者。 三、罹急性傳染病者。 四、衰老殘廢,不能自理生活者。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,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,送交醫院、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