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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4)台函民字第 0081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48 條
社團設立時,應登記之事項如左:
一、目的。
二、名稱。
三、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。
四、董事之姓名及住所。
五、財產之總額。
六、應受設立許可者,其許可之年、月、日。
七、定有出資方法者,其方法。
八、限制董事代表權者,其限制。
九、定有存立時期者,其時期。
社團之登記,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官署行之,並
應附具章程備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