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心神喪失時,移送精神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。
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,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得斟酌情形呈請 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。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,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呈請監督機關核准。 保外醫治期間,不算入刑期之內,但移送病院者,視為在監執行。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,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二個月者, 得準用第一、第三兩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