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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3)台函監字第 04615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) 非現行
第 56 條
受刑人心神喪失時,移送精神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。
第 58 條
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,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得斟酌情形呈請
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。
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,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呈請監督機關核准。
保外醫治期間,不算入刑期之內,但移送病院者,視為在監執行。
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,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二個月者,
得準用第一、第三兩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