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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3)台函民字第 0879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589 條
稱寄託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。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,不得請求報酬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