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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62)台函監字第 09616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)
非現行
第 73 條
死亡者遺留之財物,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。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,無最近親屬請領時,得沒入之,脫逃者,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 尚未捕獲者,沒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