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。
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,應將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事由,呈報法 院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。 前項一定期限,應在一年以上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