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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2)台函監字第 08057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,應監禁於少年監。
監禁中滿十八歲,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,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。
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,未滿二十歲者,依其身心發育狀況,認為必要時,得準用前二項之
規定。
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,應嚴為分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