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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7)台函參字第 671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26 條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
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