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7)台函參字第 645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26 條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
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
第 330 條
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,自提存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其提存物屬於
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