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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民字第 661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23 條
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,應先抵充費用,次充利息,次充原本;其依前二條
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