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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4)台函民字第 613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5 條
法人之財產,不能清償債務時,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。
不為前項聲請,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,其有過失之董事,應負賠償之
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