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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4)台函民字第 583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6 條
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,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,亦不得既為第三
人之代理人,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。但其法律行為,係專履行債
務者,不在此限。
第 530 條
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,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,不即為拒
絕之通知時,視為允受委託。
第 668 條
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,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。
第 759 條
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
者,非經登記,不得處分其物權。
第 1087 條
未成年子女,因繼承、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,為其特有財產。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第 1151 條
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