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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4)台函民字第 3834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78 條
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為之單獨行為,無效。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第 1174 條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
其他繼承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