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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2)台令刑(五)字第 5273 號
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(民國 46 年 01 月 30 日)
非現行
第 8 條
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,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,得檢具事證,報知 檢察官,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