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業應斟酌衛生、教化、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、健康、知識、技能及出獄 後之生計定之。 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,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 特定作業;其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。 炊事、打掃、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