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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0)台函參字第 231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23 條
典權定有期限者,於期限屆滿後,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。
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,經過二年,不以原典價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
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