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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0)台令民字第 600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80 條
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
。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,由該
債務人負擔。
第 281 條
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因清償或其他行為,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,得向
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之部分,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。
前項情形,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,承受債權人之權利。但不得有害於債
權人之利益。
第 748 條
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連帶負保證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