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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7)台函參字第 28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73 條
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