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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7)台函參字第 2329 號
民法總則施行法 (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)
非現行
第 2 條
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,有權利能力。
第 13 條
外國法人在中國設事務所者,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四 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五十九條、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