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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6)台函參字第 562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85 條
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,限制行為能力人,關於其營 業,有行為能力。 限制行為能力人,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,法定代理人,得將其允許 撤銷或限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