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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6)台函民字第 92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064 條
非婚生子女,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
第 1066 條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第 1070 條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