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婚生子女,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。
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,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 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