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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5)台公參字第 199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26 條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
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
第 806 條
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,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
賣之,而存其價金。
第 807 條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
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