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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4)台函民字第 708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22 條
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,為
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
第 305 條
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,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,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
通知或公告,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。
前項情形,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,自通知或公告時起,未到期之債權,
自到期時起,二年以內,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