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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4)台令參字第 32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 條
失蹤人失蹤後,未受死亡宣告前,其財產之管理,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
第 27 條
法人須設董事。
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法人。
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 36 條
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,有違反法律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法院得因主
管官署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,宣告解散。
第 42 條
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。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之必要之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