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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4)台公參字第 5461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429 條
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
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