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從父姓。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。但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。
關於親屬之事件,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,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