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出版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文藝、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 付於他方,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約。
著作物全部出版者,於其全部印刷完畢時,分部出版者,於其各部分印刷 完畢時,應給付報酬。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,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,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 ,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