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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2)台公參字第 281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515 條
稱出版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文藝、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
付於他方,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約。
第 524 條
著作物全部出版者,於其全部印刷完畢時,分部出版者,於其各部分印刷
完畢時,應給付報酬。
報酬之全部或一部,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,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
,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