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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1)台電參字第 2041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72 條
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第 1000 條
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,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。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,不
在此限。
第 1002 條
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,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。
第 1122 條
稱家者,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