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,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。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,不 在此限。
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,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。
稱家者,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。